一、項目概況
招標人承諾本次轉讓行為已履行了必要的審批程序,保證本公告的內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虛假陳述或嚴重誤導,并對其內容及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負責。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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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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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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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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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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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廢損交通設施處置項目(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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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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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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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CFCJ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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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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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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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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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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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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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目為交警設施管理大隊存放的部分廢損交通設施的集中處置。含隔離護欄約60余噸、交通標志及信號燈桿件約200余噸、交通標志牌約10噸、防撞筒、柱及信號機外殼等約3噸,總重量約為330噸。評估總價為:407,122.36元。具體情況詳見公告附件:《合肥交警支隊廢損物資價格評估資料》。
擬轉讓資產具體情況以實物現狀為準,潛在投標人須認真踏勘現場以充分了解標的現狀,如有疑問,主動向轉讓方咨詢。
上述資產轉讓已經上級主管單位批準同意處置,資產評估結果已經有權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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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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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
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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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
廢鋼:0.93元/公斤;
廢鋁:6.49元/公斤;
廢塑料:4.95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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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價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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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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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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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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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 2016年1月20日9:00始至2016年2月19日17:0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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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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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投標人資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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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3號令)第十五、十六條規(guī)定;
(二)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范圍須含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字樣;
(三)本項目不接受自然人和聯合體參與競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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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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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標的特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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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標的以現狀移交,投標人應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現場踏勘轉讓標的,自行了解標的權屬關系和可能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自行承擔因政策變化帶來的一切后 果及責任。凡報名的投標人都視同已實地踏勘轉讓標的,確認了標的范圍、數量、重量、體積、面積等,并認可轉讓資產現狀及轉讓要求,自愿承擔因上述原因導致 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責任。標的在拆解(拆除)、運輸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和安全責任由中標人承擔。
(二)由于存放條件的限制,設施疊加碼放,無法準確提供具體數量,評估報告及明細表中標的物重量為估算數。物料堆中可能存在少量具備使用價值的設施,不在處置范圍之內。投標人可自行到設施管理大隊進行現場查勘。
(三)本項目標的涉及鋼材、鋁材、塑料,采用評估報告中各項對應的可回收價值下浮10%作為轉讓底價的單價(即廢鋼0.93元/公斤,廢鋁6.49元/公斤,廢塑料4.95元/公斤),投標人按照上述三項進行分項報單價,每項單價均不得低于對應項底價,否則投標無效。
(四)其中廢鋼約317,308公斤,廢鋁約9,092.25公斤,廢塑料約2,680公斤。投標人報價總價=廢鋼單價報價*317308公斤+廢鋁單價報價*9092.25公斤+廢塑料單價報價*2680公斤。對有效投標人報價總價進行比較,價高者得。
(五)合同簽訂并繳納全部轉讓價款(中標人報價總價)及中標服務費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中標人開展標的清運回收工作。
(六)交易雙方共同派員參與待處置標的登記造冊、切割解體、核定稱重,按每項實際重量乘以對應中標單價計費,據實結算,多退少補(不計息)。當計費總金額超過中標人報價總價時,中標人應提前補交超出部分的轉讓價款,再進行清運。
(七)雙方應本著交通便利、度量精準的原則將標的物通過有資質的第三方稱重設備進行稱重。
(八)標的物移交造冊、切割解體、裝車運輸、稱重過程中,所有費用及安全責任由中標方負責。
(九)其他未盡事宜詳見《資產轉讓合同》。
(十)委托方(招標人)向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資產評估報告》
2、資產轉讓清單
3、轉讓標的權屬證明文件(如房產證、車輛行駛證等)
4、委托方承諾函
5、其他
以上材料投標人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時間內至我中心項目負責人處查閱。上述材料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我中心對轉讓標的的任何擔保責任。
(十一)任何要求澄清招標公告的投標人,均應于公告截止前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包括書面文字、傳真等)向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遞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十二)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對本公告進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將在網站上及時發(fā)布(網址:http://www.hfggzy.com),該公告內容為轉讓公告的組成部分,對投標人具有約束力。投標人應主動上網查詢。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承擔投標人未及時關注相關信息的責任。
(十三)在公告截止時間前,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可以視具體情況,延長公告截止時間,并在網站上發(fā)布變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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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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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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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人應于《中標通知書》出具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與招標人簽訂《資產轉讓合同》。并于《資產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轉讓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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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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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須遞交的資格審查材料及報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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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標人應根據要求制訂資格審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1.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4.符合轉讓公告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授權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原件(需按附件規(guī)定格式提交,法定代表人作為授權代表的僅須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三)承諾函(需按附件規(guī)定格式提交)。
(四)退還保證金聲明函(需按本轉讓公告中附件規(guī)定格式提交)。
(五)轉讓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資料。
以上材料為復印件的,需加蓋投標人公章。各項材料須按順序排列,打印目錄并裝訂成冊。
二、投標人一次性報價應遞交的報價單(報價單需按本公告中附件規(guī)定格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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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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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審查材料與報價單的數量、簽署、封裝與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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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格審查材料
(一)數量
投標人須提交一式五份資格審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異,以正本為準)。
(二)簽署
資格審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均須由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經其正式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署并加蓋投標人公章。
(三)資格審查材料封裝
投標人須將所提交資格審查材料裝在一個密封包中,包裝上須標注“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廢損交通設施處置項目資格審查材料”字樣,同時在封口處加蓋單位公章,并清楚標明投標人的名稱(加蓋單位公章)、地址及聯系方式(格式見附件)。
注:資格審查材料中不得含報價。
二、報價單
投標人須提交一份報價單(原件),單獨裝在一個密封包中,并在封面標注“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廢損交通設施處置項目報價單”字樣,同時在封口處加蓋單位公章,包裝上須清楚標明投標人的名稱(加蓋單位公章)、住所地、聯系人及聯系方式(格式見附件)。
三、封裝要求
資格審查材料、報價單分開裝訂,須單獨密封在兩個密封包中,不得封裝在一個包中,否則材料不予接收。
四、資格審查材料及報價單遞交送達地點及時間
地點:合肥市濱湖新區(qū)南京路2588號(徽州大道與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三樓5號開標室;
資格審查材料及報價單接收時間:北京時間2016年2月22日10:00--10:30(以本項目資格審查材料接收地點懸掛的電子顯示屏顯示時間為準),提前、逾期遞交的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文件恕不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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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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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人的確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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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目遵循有效最高總價中標(其中中標單位的各項投標單價不得低于轉讓底價各項單價)的交易原則,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 資格審查材料評審
(一)由項目資格審查委員會按規(guī)定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材料進行審查,如資格審查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則視為無效資格材料。
資 格審查及評標委員會在資格審查過程中,如投標人資格審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確或存在細微偏差內容時,資格審查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但投標人不得 對已提交材料進行修正,不得借此改變已遞交資格審查材料的實質性內容。投標人不得主動提出澄清、說明、補正的要求。逾期提交的資格審查材料不予接受。
(二)資格審查材料評審期間,投標人不得離開開標現場,并保持手機暢通,隨時可能詢標。
第二階段 開啟一次性報價單
資格審查評審結束后,根據合格投標人的數量,確定交易方式。
資格審查評審結束后,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由現場監(jiān)督人員開啟其一次性報價單,并由項目負責人公開宣讀投標人報價結果,包括總價和各項單價,按從高到低的順序對投標人的報價(總價)進行排序,總價高者得。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其報價單不予開啟,原封退還投標人。
如產生1家合格投標人的,則按投標人的報價(其中中標單位的各項投標單價不得低于轉讓底價各項單價)確定中標人。
如產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投標人的,以總價高者得(其中中標單位的各項投標單價不得低于轉讓底價各項單價)的方式確定中標人。如最高報價(總價)相同,則以抽簽方式確定中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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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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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價保證金支付與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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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標人須于本項目公告期限內,通過本單位賬戶采取本地轉賬、異地電匯(均應提交加蓋銀行轉訖章的回單)的形式向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指定賬戶匯入競價保證金(收款單位: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開戶銀行:光大銀行阜南路支行;賬號:76700188001620078)。投標人不得以現金形式繳納,不得由他方代為繳納競價保證金。投標人逾期(競價保證金未在公告期限內到賬)或未按公告要求的方式足額繳納競價保證金的,投標無效。
2、公告期限屆滿,按規(guī)定程序和要求確定中標人后,中標人繳納的競價保證金扣除交易服務費后的剩余款項可轉為首期轉讓價款和履約保證金,其他投標人繳納的保證金在確定中標人后5日內退還(不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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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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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示及《中標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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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價結束且無異常情況,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將在網站上發(fā)布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項目公示期滿且無異議,接項目負責人通知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中標企業(yè)委派專人憑介紹信或公司授權書(并攜帶身份證),中標自然人攜帶本人身份證到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661室領取《中標通知書》。如公示期內有質疑,則中標通知書推遲發(f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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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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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guī)行為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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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標人無故不領取《中標通知書》;或領取《中標通知書》后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的,競價保證金不予退還。
2、中標人有如下行為,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有權報督查部門予以處罰:
(1)被查實在交易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
(2)不符合轉讓條件的;
(3)未按照公告約定支付轉讓價款、履約保證金及服務費的;
(4)未按照公告約定簽署《資產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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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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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務費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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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務費收取受讓方須于《中標通知書》出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產權交易服務費足額支付至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指定賬戶(收費標準按合肥市物價局合價服〔2009〕216號文件核定的標準執(zhí)行。交易服務費按“差額定率累進法”計算,標的成交價在100萬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為2.5%;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收取比例為2%;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1.5%;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為1%;超過5000萬元的部分,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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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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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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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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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黃警官 ,聯系電話:0551-6352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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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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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高工,聯系電話:0551-66223841、6622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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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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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楊工,聯系電話: 0551-66223693 (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六樓服務大廳66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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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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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支持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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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4008503300,0551-6622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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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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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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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企業(yè)注冊地址:http://www.hfggzy.com/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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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附件1: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致: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
本授權書聲明:注冊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稱)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權 (代理人的姓名)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貴方組織的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廢損交通設施處置項目(編號:2015CFCJ1174)的投標人資格審查、競價、產權轉讓合同的簽訂,以本公司名義處理一切與之有關的事務。
本授權書于 年 月 日簽字生效,特此聲明。
投標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
代理人姓名: 性別: 年齡: 職務: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
年 月 日
附件:2:
退還保證金聲明函
致: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
我方為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廢損交通設施處置項目(編號:2015CFCJ1174)所提交競價保證金人民幣 元(大寫:人民幣 元)已于 年 月 日以銀行主動劃賬方式劃入你方賬戶。
退還保證金時請按以下賬戶退還我方。若由于內容不全、內容錯誤導致競價保證金未能及時退還或退還過程中發(fā)生錯誤,其責任和損失由我方全部承擔。
單位全稱:
開戶銀行:
開戶賬號:
投標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聯系人:
電 話:
年 月 日
注:投標人指定的收款賬戶須為投標人本單位賬戶。
附件3:
承諾函
致: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
我方對轉讓公告、轉讓文件表示完全響應,特此確認并承諾:
1、我方確認,我方已仔細閱讀并研究了貴方的《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廢損交通設施處置項目(編號:2015CFCJ1174)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條款和條件,并進行了現場踏勘、盡職調查,充分了解標的情況及相關政策法規(guī);
2、我方確認,我方完全同意轉讓文件制定的交易規(guī)則;
3、我方保證:我方為受讓所提供的材料均為真實、合法、完整,否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4、我方保證,受讓后我方履行以下義務:
(1)我方已實地踏勘轉讓標的,確認了標的范圍、數量、重量、體積、面積等,并認可轉讓資產現狀及轉讓要求,自愿承擔因上述原因導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責任。標的在拆解(拆除)、運輸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和安全責任由我方承擔。
(2)我方承諾合同簽訂并繳納全部轉讓價款(中標人報價總價)及中標服務費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開展標的清運回收工作。
(3)標的物移交造冊、切割解體、裝車運輸、稱重過程中,所有費用及安全責任由我方負責。
5、我方承諾,完全接受轉讓文件所附《產權轉讓合同》條款的全部內容,若我方自該項目《中標通知書》出具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未與招標人簽訂《產權轉讓合同》的,貴方有權扣除我方已繳納的競價保證金作為違反本承諾的違約金。
特此承諾。
投標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4:資格審查材料封面
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廢損交通設施處置項目(2015CFCJ1174)
資格審查材料
投標人名稱:
投標人聯系方式:
投標人簽章:
附件5:報價單封面
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廢損交通設施處置項目(2015CFCJ1174)
報價單
意向受讓方名稱:
意向受讓方聯系方式:
意向受讓方簽章:
附件6:
報 價 單
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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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廢損交通設施處置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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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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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CFCJ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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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讓方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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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報價
(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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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
廢鋼: 元/公斤;
廢鋁: 元/公斤;
廢塑料: 元/公斤;
總價: 元
注:單價、總價均須填寫。總價=廢鋼單價報價*317308公斤+廢鋁單價報價*9092.25公斤+廢塑料單價報價*268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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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報價不完整,投標無效。
2、報價保留小數點后兩位。本項目標的涉及鋼材、鋁材、塑料,采用評估報告中各項對應的可回收價值下浮10%作為轉讓底價的單價(即廢鋼0.93元/公斤,廢鋁6.49元/公斤,廢塑料4.95元/公斤),投標人按照上述三項進行分項報單價,每項單價均不得低于對應項底價,否則投標無效。
3、其中廢鋼約317,308公斤,廢鋁約9,092.25公斤,廢塑料約2,680公斤。對有效投標人報價總價進行比較,價高者得。
4、請書寫工整、清晰、準確。
5、請將此報價單加蓋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單獨密封包裝。
附件7:
資產轉讓合同(實物資產類)
招標人(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投標人(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誠實守信原則,經友好協商,簽訂本資產轉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如下:
第一條 轉讓標的
轉讓標的相關描述: 。
轉讓標的詳細情況見XXXXXXXXXXXXXX出具的XXXXXXXX號《評估報告》。
第二條 甲方的聲明、保證和承諾
(一)對轉讓標的擁有有效的處分權;
(二)為簽訂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項證明文件及資料均為真實、完整的;
(三)簽訂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權、審批、公司內部決策等在內的一切批準手續(xù)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決條件均已滿足;
(四)本合同的簽署與履行沒有違反對甲方已簽署的合同、協議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給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協助,以完成本合同項下轉讓標的所需的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和變更。
第三條 乙方的聲明、保證和承諾
(一)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簽訂本合同所需的各項授權、審批,以及內部決策等在內的一切批準手續(xù)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乙方已實地踏勘轉讓標的,確認了標的范圍、數量、重量、體積、面積等,并認可轉讓資產現狀及轉讓要求,自愿承擔因上述原因導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責任。標的在拆解(拆除)、運輸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和安全責任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承諾合同簽訂并繳納全部轉讓價款(中標人報價總價)及中標服務費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開展標的清運回收工作。
(五)標的物移交造冊、切割解體、裝車運輸、稱重過程中,所有費用及安全責任由乙方負責。
第四條 轉讓價格及價款支付方式
(一)轉讓價格:
甲方將轉讓標的以人民幣 元(大寫,以下簡稱“轉讓價款”)轉讓給乙方。
(二)價款支付方式:(以下方式在編制公告時二選一)
一次性付款:乙方須自《資產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向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指定賬戶(收款單位: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開戶銀行:光大銀行阜南路支行;賬號087670120100330005096)一次性付清全部轉讓價款。
第五條 轉讓標的交割事項
(一)轉讓標的以現場現狀移交;
(二)自轉讓價款全部匯入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指定賬戶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甲方協助乙方辦理資產交接手續(xù)。
第六條 轉讓稅費的承擔
轉讓過程中涉及的相關稅費,由甲、乙雙方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各自承擔。
第七條 特別約定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按照產權轉讓公告及有關承諾簽訂資產轉讓合同,不得擅自變更。甲、乙雙方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對因雙方擅自變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風險及任何問題由雙方自行承擔。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因任何一方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的損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責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配合乙方辦理資產交接接手續(xù)的,乙方有權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計已付款金額每日 的標準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至資產實際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過(個月)仍未繼續(xù)履行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賠償違約金 萬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約定支付轉讓價款,甲方有權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額每日 的標準向乙方追究違約利息。若乙方逾期超過( 個月)內 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違約金 萬元。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fā)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加注合同簽訂日期)、蓋章后生效,并報合肥市公共資源監(jiān)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2份,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留存2份。
甲 方(章): 乙 方(章):
單 位 地 址: 單 位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