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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招標咨詢網網友
2015-07-29 15:22
在某工程項目的評標過程中,,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認為招標文件不按照標準文本制作,且部分條款違反現(xiàn)行有關規(guī)定,,從而否決招標文件,,建議重新招標,。但是,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的行為超越了評委的職權,。請問:招標人的想法是否正確,?如何處理才妥當?
對你提出的問題有以下幾點看法:
1.從原則上講開標以后,,任何人都不能再修改招標文件,。也不能因與標準文件不一致而要求改正。其原因是投標人依據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條件、報價條件,,以及評標方法,、評標內容、評標標準編制的投標文件,。改變投標條件就意味著與投標報價不相適應,,改變評標方法、內容和標準就意味著“暗箱操作”,。
2.如果招標文件有違法條款,,并影響評標的公正、公平時,,應另當別論,。如果評標委員會成員發(fā)現(xiàn)這樣的問題,應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出建議,。如果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接受,,并終止招標,則可在賠償投標人一定的損失以及修改招標文件后,,再重新招標,。如果意見不一致,仍應按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的意見進行評標,。評標委員會可以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向相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要求其干預。在投訴規(guī)定的時間內,,由相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處理,。